越界采矿典型案例(3)
本案中,当事人在取得采矿权后,作为露天开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所承载的矿区范围一致,而当事人从当地村集体租用的890亩临时用地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另外,不管是租地采矿还是临时用地采矿都不合法,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原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老虎冲煤矿(以下简称老虎冲煤矿)与被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青山排煤矿(以下简称青山排煤矿煤矿)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负责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虎冲煤矿诉称:2003年7月被告擅自启开该矿的密闭井,横矸进尺40米越过两矿公界限进入原告矿区范围采煤,原告向村委会、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要求原、被告协商解决。2003年12月4日原告部分股东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与被告签订了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但被告不按协议的约定,继续在原告的开采范围内掠夺性开采,造成原告可开采的部分煤层不能开采。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原告部分股东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被告越界开采,系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314400元。
原告老虎冲煤矿提供了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1、原告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享有合法的采矿权。
2、整改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已越界开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青山排煤矿煤矿违反停产令进入禁区冒险作业制止意见。以证明整改通知书下达后,被告仍越界开采作业的事实。
4、调查笔录一份(被调查人刘石联)。以证明被告越界侵权的事实。
5、调查黄云华的笔录一份。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6、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该协议是部分股东所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依法缴纳了国家税费,享有采矿权和使用权。
8、老虎冲煤矿股东协议书一份。证明老虎冲煤矿的股东位11人及其股份分配情况。以证实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签订,侵害了多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事实。
9、评估报告书一份。以证明青山排煤矿越界开采进入老虎冲煤矿开采煤矿资源的价值314400元。
10、巷道贯通测量的调查意见和补充意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越界开采侵权的事实。
11、证人邱继福作证的证言。证明当时其他股东并不知道老虎冲煤矿与青山排煤矿签订了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事实,当获知该协议后,股东找过相关部门,要求终止协议的事实。以证实该协议的签订,侵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告青山排煤矿煤矿辩称:我矿是依据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12月4日签订的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第二条所约定的:“平巷上部甲方(原告)同意让出斜坡32米归乙方(被告)开采”范围内开采的,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协议。根据湘求是矿权评字(2004)029号评估报告书所鉴定的结论,我矿也没有超越协议书所规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其行为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评估报告书所提到的8、9煤层非我矿开采,而是2002年期间由原矿主皮子明、谭秋华开采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