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2)
时间: 07-08
作者:杜红娇
栏目:案例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想在包装物的纳税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广州市某轮胎生产企业,2003年3月销售汽车轮胎1万个,每个销售价1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1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0)×10%=90(万元)
很明显,只是把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则可少交税款10万元,说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