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2)
时间: 07-07
作者:杨伟
栏目:案例
经查,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为了开发、研制“北京醇”,北京市牛栏山酒厂1992年以来共投入研制、广告费用8000万元,使得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但是,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其中,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查,北京卢沟桥酒厂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产古德牌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制带有“北京醇”字样的包装盒68000套,已销售47436瓶。
根据以上事实,房山区工商局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北京醇酒,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