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5)
案例四: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配偶签收。其后,袁**逾期拒不履行。
2013年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五: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2013年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