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2)

时间: 07-16 作者:邹煜 栏目:案例

初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上诉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被保险人再上诉至枢密院。法院最后判被保险人胜诉,判决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海难引起的,因此a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法官首先否定了保险公司关于稻米存在固有缺陷的主张。该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审理时组成了特别陪审团。依据有关人员在仰光调取的大量证人证言,经过七天的审判,认定开航时货物状况良好。本案中的十一级暴风并非一般的风力,足以让海水溅入通风机的开孔,如果不盖上通风机盖子,海水就会涌入通风设备进而打湿货物。因为天气情况所迫,不得不关闭通风系统,关闭行为就不视为插在海难和损失之间的单独或独立的原因,而只是海上航行中防止危险的例行公事,尽管货损不是海水侵入造成的,而是防止海水进入的行为造成的,在是否能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判例,但法官认为二者之间的联系太明显了,法院有理由从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中推导出海难和关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海难是导致货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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