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9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1.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2.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3.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朱红蔚不服,于2011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请复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朱红蔚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