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吴________,男,1968年9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2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2003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赔偿请求人:余剑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458851152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 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2013】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13】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4月7日拘留赔偿请求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三、关于2011年4月5日起,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留置赔偿请求人一次的《留置通知书》应立即送交赔偿请求人;
四、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名誉权、荣誉权及有关事项的严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