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理业责任书

时间: 04-15 作者:吴珊 栏目:信函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中央和区、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现由海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与责任单位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机动车维修厂家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定期组织维修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时必须做好:

1、维修前的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2、竣工出厂前,必须由持质量检验证的检验员签字后,方可出厂,否则,由此造成机械事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由维修厂家承担一切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无偿修复或赔偿。企业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逐项进行维修。严禁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严禁只收钱,不维修。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三、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配件,严禁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四、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好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五、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如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由企业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海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安全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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