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时间: 02-08
作者:杨其平
栏目:信函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主合同载明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即为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39、40、41、4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年。
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5%,甲方从乙方结算中扣押,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6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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