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情况说明

时间: 02-17 作者:尚依静 栏目:情况说明

羊街镇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调解人卯昌云的申请书后,于20XX年4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卯昌云和李太青)进行调解,调解地点为羊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经调解员采取避实击虚,以案说法等措施,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无恐吓、威逼等手段,并且调解协议内容由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经双方确认后签字(李太青本人不会写字,由调解员代签),李太青本人亲自盖手印,以示确认。

本次调解过程合法、合规,均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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