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时间: 01-29 作者:朱霁霖 栏目:情况说明

一、科研经费是用于各级各类立项科研课题相关支出的经费,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它用;

二、经费支出范围依据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预算外不予支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预算支出须提供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支出;

三、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将收回;

四、具体经费使用流程:

1、购置仪器设备:填写《科研课题用试剂(仪器设备)申购单》(医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报科研处审批。符合统一采购标准的仪器设备,须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程序购买,即: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处领取)提供技术参数及报价(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须在西城区指定供货商处、按指定标准询价并购买)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周期约1-2月)批复准予购买携带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簿》办理经费支出手续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出、入库手续财务处结算;

2、材料:包括实验试剂、研究用药品、一次性易耗品、必需办公用品等,填写《科研课题用试剂(仪器设备)申购单》报科研处审批,经费结算时须提供购置材料明细;

3、测试化验加工费:院内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填写《科研课题院内经费转账申请表》(医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报科研处审批;院外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须提双方签署的测试化验加工协议书报科研处审批;

4、差旅费:参加与人才培养、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的培训、学术会议等相关费用,包括培训费、会议注册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须提供培训、学术会议的正式通知报科研处审批;

5、会议费: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召开的课题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相关费用,须提前报科研处审批;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文献查新检索、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课题必要通讯费、专业书籍等,须提供查新检索报告原件/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购买书籍目录等附件材料;

7、劳务费:预算时即不超过总经费的10%,经费结算时须提供发放明细,包括姓名、工资号(身份证号)、承担研究内容、金额、本人亲笔签字,现金800元以上需按章纳税;

8、咨询费:经费结算时须提供发放明细,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摘要、金额、本人亲笔签字,现金800元以上需按章纳税;

9、管理费:经费到账按照预算计提,转入医院专用账户;

10、所有经费结算时,须携带该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簿》及原始单据复印件(A4纸)办理支出手续,填写完整后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经办人签字。

五、财务相关规定(适用所有支出项目)

1、金额为1000元以内可现金支付后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必须以支票、汇款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支票须先到科研处申请审批,汇款须提供收款单位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号码,每周集中办理汇款1次,手续费由课题经费支出;

2、发票抬头须开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发生错字、漏字及其它名称不予报销;

3、当年可报销当年至上年3月1日前的开具的票据,逾期不予报销;

4、票据审批流程:每周一、三办理审批业务,科研处审批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主任审批。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科研处不予审批,财务处不予结算。

科研处财务处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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