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承诺书

时间: 12-24 作者:张琰林 栏目:信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愿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个人律师事务所及设立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服从北京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个人律师事务所及设立人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3、设立人保证以本人的名义具实出资,并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设立人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5、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设立人能够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6、设立人承诺会妥善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各类批准登记文件、会计账目以及其他律师的执业证件。

7、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另设办公场所和接待室。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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