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安全承诺书
时间: 12-21
作者:谭梦思
栏目:信函
为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把好化妆品安全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的使用安全,承诺做到: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三索一验”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台账,使每一批产品都具有溯源性;购进产品时要认真验收,做到票、货、帐相符,对所购进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逐一进行网上核查,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对存在疑问的绝不购进;
四、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要求;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仓库)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鼠、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措施;
五、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的化妆品不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六、严格遵守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规定;
七、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大力开展企业自律意识、道德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健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有使用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及时上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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