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安装合同
甲方: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市洛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合同法》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作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VI区精整及成品跨新增行车项目一台QD32/5t×28m×7/13m(A6)双梁桥式起重机的安装、调试服务。
二、安装费用:
双梁桥式起重机1台
金额:¥96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含税)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之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人民币:28950元);
2.安装完毕后经甲、乙双方和当地技监局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合同总额的60%(人民币:57900元)。
3.剩余10%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人民币:9650元)
四、安装日期:
自乙方进入甲方工地后30天内安装完毕。
五、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六、双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安装费。
2.甲方应在具备安装条件是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按时派人员进场安装。如遇不可看拒因素或甲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应按实际安装天数向后顺延。
3.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一周内向用户交验完毕。
4.乙方安装人员的安全有乙方自主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安装人员的现场住宿及生活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义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克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宁波宝新不行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霞浦)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营业部
帐号:
税号:
日期:
乙方(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日期:
- 分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