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特别提示
一、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公司”或“本公司”)a股股票期权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股票期权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地集团《公司章程》制定。
二、为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公司治理,制定本计划。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包括: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四、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
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情况下,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五、依据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937万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24人,占员工总数的4%左右。
七、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7年,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
股票期权授予日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八、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1年内不得行权。自授予日起满1年后,在满足生效条件的前提下,股票期权按如下安排生效:
(一)自授予日起满1年(12个月)时,每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生效;
(二)自授予日起满2年(24个月)时,每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生效;
(三)自授予日起满3年(36个月)时,每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生效;
(四)自授予日起满4年(48个月)时,每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生效;
(五)自授予日起满5年(60个月)时,每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生效。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可以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但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权限制时间除外。
十、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12元,即下列价格之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