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4)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应在首次授权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区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即进行锁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分为三个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的股票期权均分为两个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四)可行权日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力士《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2、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三力士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最长不超过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