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9)

时间: 05-22 作者:丁慧 栏目:工作计划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激励股份过户完成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过户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解除锁定后,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过程中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份限售、锁定及解锁

(一)如用于激励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过户完成后,获得股份的激励对象应继续履行原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份持有期限的承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等。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程序按本所有关规定办理。

(二)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同时申请股份锁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解锁,按本所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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