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7)

时间: 05-22 作者:丁慧 栏目:工作计划

(二十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对象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行权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十八)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岗 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 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影响 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而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 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十九)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 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十)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况时,所有已授出的股票期权 不作变更。

(三十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骨 干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 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若激励对象成为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2、解雇或辞职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 按规定执行。 4、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6 个月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不再行使。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 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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