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受让的1.15亩土地使用权合法,受法律保护。其中0.42亩土地是1.15亩土地中的一部份,指挥部、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无证据佐证,亦与事实不符,不给经济补偿的意见违法,应当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享有0.42亩土地的使用权,被县政府建成道路后,在多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安置补偿未果情况下,于20xx年8月10日,向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递交了对申请人被拆迁厂房土地要求给予安置补偿的申请书。
20xx年2月9日,指挥部向申请人作出“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0.42亩)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回复(附件六,一份1张)。20xx年4月6日,指挥部又向申请人送达编号144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件七,一份1张)。未向申请人提供认为征用划拔土地的证据佐证。
申请人对指挥部作出毫无事实依据的征用划拨土地回复不服,于20xx年4月25日,向县信访局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20xx年7月1日,县政府向申请人作出“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对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有误。责令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对你的信访事项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回复(附件八,一份1张)。
20xx年7月15日,指挥部向申请人再次作出仙城整合信处字(20xx)第4号“你单位报经县政府批准使用1.15亩集体土地中的0.42亩为市政道路用地(你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要求补偿安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能给予安置及补偿”的意见(附件九,一份2张)。
申请人对指挥部仙城整合信处字(20xx)第4号的意见不服,20xx年8月26日,再次向县政府递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20xx年10月30日。县政府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作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用地,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1.15亩,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附件十,一份3张)。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合法手续,向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依法受让的1.15亩土地使用权合法。仙居县人民政府以“其中0.42亩土地属于城建规划道路用地”为由,向申请人作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的意见,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大于法的体现。
城建规划是纸上谈兵,有的能够实现,有的要改变而不能够实现,规划是未来的计划,不能以规划理由来改变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
指挥部、县政府以城建规划道路为理由,否认申请人合法享有的0.42亩土地使用权却无证据佐证,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证据原则。20xx年11月7日,代理人向县政府递交“要求依法提供否定补偿的证据”而被拒绝(附件十一,一份1张)。因此,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和不给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县政府把申请人0.42亩土地建设成道路,申请人要求县政府对被占用的0.42亩使用权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合理合法,于法有据。县政府以职权剥夺申请人对0.42亩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不给补偿违法。
被城建规划为道路的0.42亩土地,是1.15亩土地合法受让中的一部份,县政府没有为这0.42亩土地付过土地补偿费,却要否认申请人对0.42亩土地的使用权,荒谬之极。
城建规划道路与申请人对0.42亩土地的使用权享有是两码事。指挥部既无事实证据佐证,又无法律依据,把0.42亩土地的使用权从1.15亩土地使用权中分割出来,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不给补偿,这是个别领导和经办人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威和脸面,故意一错再错,知错不改,企图达到阻挠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和给申请人与县政府之间制造矛盾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