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6)

时间: 04-22 作者:林静 栏目:申请书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规定,申请人对1.15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受法律保护,其中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是1.15亩土地的一部份。政府对申请人0.42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理应依照《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县政府不但不给申请人经济补偿,而且还千方百计编造莫须有的“征用划拨”和“申请人对0.42亩土地没有使用权”的于法无据意见来阻挠申请人合法补偿要求的实现,县政府的错误意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形像。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和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之规定,特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呈请贵府依法撤销县政府“对0.42亩土地申请人没有使用权,不能补偿”的错误意见,并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福街办发﹙20xx﹚6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每平方米600元标准”之规定(附件十二,一份2张)给予补偿。

此致

台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

法定代表人:张月珍

20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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