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4)

时间: 04-22 作者:林静 栏目:申请书

此致

龙岩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xx

20xx年3月21日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三: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563字)

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地址,仙居县城区原穿城北路大泉头。法定代表人:张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机建路1一8号,厂长。身份证编号:332624531208002,电话:87752556。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用地,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1.15亩,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不服。为此,特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事项:

一、请求撤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信复查〔20xx〕14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错误意见。

二、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0.42亩土地(合286平方米),己被县政府为建设穿城北路所占用,请求按集体性质土地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复核事实和理由:

20xx年,申请人自筹资金筹建酱菜厂项目,向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申报,该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计经固(20xx)53号文件同意批复。20xx年4月4日,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项目结转至20xx年度实施(附件一,一份2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20xx年10月7日,申请人在征得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十队全体社员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县城北大泉头地方1.15亩土地补偿费10000元、安置补偿费13000元和青苗补偿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3500元,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后,向市桥村、城关镇、仙居县土地管理局递交建设用地呈报表。10月7日由市桥村、10月8日由原城关镇、10月15日由县土管局分别批准同意使用(附件二,一份6张)。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证字﹙20xx﹚第4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准予城关为民酱菜厂在城关穿城北路大泉头,土地性质集体,用地面积为壹亩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设厂房(附件三,一份1张)。

20xx年10月9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浙规征,编号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设厂房(附件四,一份2张)。

20xx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浙规证,编号1141020准予建设(附件五,一份1张)。

酱菜厂建成投入生产后,20xx年,仙居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城区穿城北路需要,占用了申请人1.15亩土地中的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建设道路。此后,申请人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多次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土地安置、补偿均未果。直至今日,县政府有关部门仍未向申请人发放0.42亩土地被占用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事实,申请人、指挥部、县政府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对城建规划道路的0.42亩(合286平方米)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

指挥部、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受让的1.15亩土地,其中0.42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0.42亩土地不享有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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