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

时间: 04-22 作者:林静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人在单位上“已经进行了身份置换”没了“社保”、在社区是“关系没有转移、还是单位上管理的人”。成为两头都不管的“野人”第五年了。【20xx】07号《告知单》对谁是谁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二、县政府杭信复受【20xx】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复查处理申请书》的理由是“你(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在你因上杭县二轻集体联社行政不作为案提出行政复议时,县政府于20xx年5月27日作出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有了答复”。这比被申请人答非所问的“联社答复”更离谱:

1、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 20xx年5月27日作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联社答复”是20xx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就新增“如对本联社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联社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杭信复受【20xx】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的逻辑是“刻舟求剑”。

2、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也跟《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法规关系。〈20xx〉2号行政复议案诉求的是被申请人要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是形式之诉。《复查处理申请书》是信访处理决定之争。何况〈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是:说被申请人“联社答复”的正确与否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见该复议决定书第三页第十一行)。

3、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该“答复”也是支持申请人申请复查处理的。申请人强烈指出:〈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第四页第三至四行答复说“申请人不服(县二轻联社)答复函内容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信访复查”!

4、杭政行复决〈20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 没有作出答复。

①a《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求被申请人要发给申请人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整个《复议决定书》找不到“生活费”三个字样。b《复查处理申请书》诉求“ 确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确认”的事实理由包括例如“只要没人对‘改制方案’表示负责、就不能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例如“被申请人叫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实际上是被申请人贼喊捉贼地自己不遵照法院裁定的要求去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方案”, c 被申请人搅浑了法院裁定“企业改制方案”要符合“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指针。”等等…〈20xx〉2号《复议决定书》答复在哪里?

②《复查处理申请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起至第三页第二十三行止的诉求是,纠正县二轻局20xx年6月30日作出要求申请人停职调离的《通知》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行为。其中证据内容包括:a被申请人举着“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旗号践踏“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事证。b指证被申请人不承认自已是对申请人进行 “工作调动”的“决策层”,诉求明确谁是“决策层”。c以及质问就当作“不给工作工资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可以理解为“工作调动”来讲,“改变劳动者工作岗位”不“说明理由”是哪家的法规规定?对此〈20xx〉2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③《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求县政府要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责成被申请人接受“两项请求”。对此〈20xx〉2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综上所述,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决定对申请人呈送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市政府如前述“请求事项”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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