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书(2)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10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08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09]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公安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09]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建设部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09)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09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申请人(受害人):吴________,男,1968年9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2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2003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