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书(2)
申请人:张凤武,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104号。
申请人:柴秀平,女,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向阳街31号
申请事项
1、兴隆县监察局对靳丽亚关于经贸物资公司改制问题信访后的调查处理的全部档案。
2、兴隆县体改办(兴隆县发展改革局)对经贸物资公司改制方案阶段程序作出“不合法”的认定文书、材料等。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3日申请人诉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违法行政一案,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提交了你局2011年1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内容不完整,不全面。
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特向你局依法书面申请公开以上信息。
此致
兴隆县监察局
附: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申请人:某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某,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 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1995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2006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2008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某,李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 张金利
住址:本市-----------------(转)张金利
邮编100000
手机 1304123----------
申请理由:2011年7月12日,申请人张金利在与西城区国土资源局打官司时,收到西城区国土资源局的答辩状及证据,在证据(3)、(6)的《申请登记依据》、《备注》中均发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第32、40期会议纪要”、“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第32、40期会议纪要办理(见调查工作笔录2009、6、16)等字样。
2011年9月6日下午,在法庭审理官司时,申请人向西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出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第32、40期会议纪要”的复印件遭到拒绝,在法庭上西城区国土资源局陈培昕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第32、40期会议纪要”原件在区政府手里,我们没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