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2)

时间: 03-04 作者:龙敏 栏目:申请书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一、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三: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524字)

申请执行人: *** ***。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桥西巷**号。

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2009)韶武法民执字**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2009年3月11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相邻权纠纷一案历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定案。

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500元; *** ***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墙体,并改变油烟排放方向;*** ***应支付诉讼费用500元给*** ***,此款限*** ***在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时一并迳付给*** ***。 200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 ***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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