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5)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xx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xx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