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4)
5:以袁之名誉签定并缴款的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能不能作为该院落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不能证明该住宅院属夫妻共同房产?
6:干休所出据的证明书能否作为a号房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否证明该房产属部队军产?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xx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xx年12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xx年1 月至20xx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xx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