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3)

时间: 03-30 作者:向飞翔 栏目:申请书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xx〕1号)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沪杨检刑诉[20xx]73号《起诉书》中,作为定罪证据的被告人韩xx

20xx年7月14日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遭受23个多小时的拘禁后,并在40多个小时没有得到睡眠休息的情况下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系非法证据。同样《起诉书》作为定罪证据的7月13日的《亲笔有罪供词》,也是在被告人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获得任何休息的情况下形成,同样也是非法证据。

上述二份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 被告人韩xx 20xx年7月14日有罪供述

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笔录的制作,必须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虽然从这份笔录的文字记载上看,这份笔录采用了问答式的记录,有侦查人员的讯问,也有被告人的回答。表面上看,貌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观看了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韩xx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后,问题立即暴露了出来。在制作这份笔录时,制作该份笔录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依照制作笔录的规范,一问一答忠实记录,而是从头到尾自己一个人低头自行书写,既不向被告人发问,也不听被告人的回答。二个多小时,侦查员坐在讯问台上,闷头记录,被告人坐在对面的椅子上发呆。

辩护人认为,该份笔录,不是对当时讯问被告人情况的忠实记录。同样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人: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

沈 宁 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425字)

申请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李荣堂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略

申请事项:要求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陈某某20xx年7月16日、18日,8月4日、23日,9月22日的讯问笔录 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中,本人作为被告人陈某某委托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是以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是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 的非法方法收集。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如下:

见卷3第71---132页中的讯问时间、地点及讯问人员,以及没有全程录像、录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申请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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