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书

时间: 02-02 作者:周凯燕 栏目:申请书
篇一:司法鉴定申请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篇二: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谢某某、西安某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09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具体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2010年7月15日

篇三: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03年7月30日至

  2004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04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案号:穗番劳仲字(2004)第153号)后,申请人诉诸贵院(案号:(

  2004)番法民初字第4578号)。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04)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05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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