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3)

时间: 03-30 作者:徐永常 栏目:申请书

被申请人:芦某,男,37岁,20xx年12月29日出于北京市,汉族,技工学校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化皮店村70。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二中刑初字第1800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我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人芦某故意杀害受害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其之大,依法应从重惩罚。

2、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申请人认为应重新界定。

被告人在犯罪之后,先是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毁灭证据,后又畏罪潜逃至河南境内。而法院在判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未考虑其主观恶性。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之后,投靠的河南亲友拒绝再收留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几次三番通过劝说才在河南境内投案的。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被告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

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原本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听到噩耗时,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告人的经济赔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赔偿应从重处罚,而赔偿了也不应成为其从轻处罚的借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申请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况且还犯有放火罪,放火罪在我国刑法里属于危险犯,即只要造成了这种危险的状态,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危害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足以危害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了。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法院在判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而没有考虑其为了毁灭罪证,以及畏罪潜逃的主观恶性。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芦某的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合并执行,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人:

年月日

为你推荐
2012-11-18
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