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2)

时间: 03-30 作者:徐永常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23日


刑事抗诉申请书二:刑事抗诉申请书(1127字)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xxx前往会面地点。由xxx与xxx谈话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电话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攻击。xxx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xxx厮打起来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用匕首连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刀,致使xxx死亡。以上经过有证人xxx的证词,以及xxx、xxx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证的,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并且主观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应当分主次,所以,一审法院的对xxx判决十一年徒刑,对x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错误的。

案发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扬言花再多的钱走关系也不会赔一分钱。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被告人xxx当庭翻供,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当庭否认是他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更是叫嚣及时花再多的钱活动也决不会给申请人一分钱。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xx元。但是四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恐吓申请人。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且错误认定自首。


刑事抗诉申请书三:刑事抗诉申请书(1520字)

申请人:戴某(系被害人徐某丈夫),男,汉族,20xx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铁西社区57委12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邓某(系被害人徐某女儿),女,汉族,学生,20xx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铁东14委6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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