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4)

时间: 03-23 作者:胡芬 栏目:申请书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傅共和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本案被申诉人拒不履行行政诉讼中证据倒置义务.不作为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且在原一丶二审庭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也根本不可能能提出确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质证证明其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而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裁决,令人瞠目,并且原二审法院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来将申请人拒之于行政实体审判的大门之外。致使我们有冤难申、有状难告。申请人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一)(二);第十二条(一)(二)(三)(四);第三十七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抗诉!望领导能够在百忙之中高度关心百姓之疾苦,对本案引起重视,为我们主持公道。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子民,带来一个合理的结果!让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失地失房的农民,能够继续“活下去”!

此致

敬礼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傅共和

20xx年6月3日


行政抗诉申请书二:行政抗诉申请书(6213字)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电话:15287402888。

被申请人: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 职务: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1515906-5,地址:富源县中安镇小窖上村167号。

原审第三人:王光顺,男,20xx年3月30日生,汉族,富源县人,农民,身份证号:532225195503300731,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民委员会新田冲村1号。

原审第三人:顾会珍,女,20xx年4月8日生,富源县人,农民,身份证号:532225196604080808,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民委员会樊家寨村184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曲靖市中级法院(20x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一)证明涉案企业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1、富源大河乡庄子山煤矿在20xx年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xx年改制成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改制成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手续都是由会计王光顺经办的,王光顺对企业改制成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提出异议。

2、20xx年7月24日改制成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后至20xx年8月1日的2年之间,王光顺仍然出任煤矿的会计,在这两年期间王光顺也没有提出异议。

3、20xx年7月24日改制成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后至20xx年8月1日的2年之间,所有收入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合伙记录。

4、20xx年3月24日,申请人荣获富源县委县政府“20xx年度煤炭工作先进个人”、申请人独资煤矿荣获曲靖市煤炭工业协会 “曲靖市煤炭行业50强企业”。

5、20xx年7月,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王光顺利用多年负责年检的职权便利,冒用申请人名义签字,提供虚假不全材料,申请注销了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文件都是王光顺伪造的,没有一个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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