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2)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申请人:唐xx,女, 20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叠彩区乌石街,联系电话:1307765xxxx
诉讼代理人:焦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78308056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地址: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xxx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xxx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xx
委托代理人:焦庆
20xx年 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