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7)
当地流行顺口溜曰:
积极苦干劳动模范
多次出国 说了不算
大学生不如初中文化
极“左”思潮,上头说了算。
胡在20xx年获县劳动模范,90年代,多次伊朗出国不能办理,(当时政策是出身不由已,历史不能改,但重在表现,一个获得县劳动模范表现的人,又不能出国,此非渍渍怪事)。提拔副厂长是初中文化,胡这个大学生,干了十几年的技术一把手,难道还不如初中文化,难怪前县科委领为胡打抱不平说:胡春生当然不干(闹情绪)。
遭沈浊而污秽兮,独郁结其谁语;
夜耿耿而不寐兮,魂萦萦而至曙;
意晃忽而流荡兮,心愁凄而增悲;
神修忽而不反兮,形枯稿而独留。
胡自20xx年得重病而病退,直到20xx年正退,20xx年经山东省精神病医院,三个专家会诊为,仍有精神症样疾患。
胡要求搬迁入南京,在南京购房一套,彻底改换环境,以治疗长期压抑的心理精神疾患。
尤其南京尚有年愈古稀的哥哥胡嘉为及姐姐胡嘉宜,他(她)在困难时期,一直以亲情、爱心,抚慰着胡的心灵,胡至今对他(她)们心存感激之心。
另在南京同学,不管是小学(儿时同学)中学及大学同学,在困难时期也都鼎力救助,胡觉得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才能改变心情。
申请国家在落实政策中,照顾购房一套(按高工标准120平方米),且必须是带产权的,可继承的,以在亲人、同学和情感中有所寄托,当然可以是廉价房。
按此计算,此房费用应在30万元左右。
四、关于工资补偿
按中央文件,80-90年代,此冤案完全应平反,胡春生诸如入党政治问题早就解决,进而带动经济状况的提升。
80年代后,又拖了近二十多年至今才平反,此因国家违法错误过长,错误强度过大,而使个人遭受特别损害,即国家错误已超过个人所能忍受的极限,而形成特别损害。
特别是当时胡是大学生,反革命危害更恶毒,遭受打击更恶劣,不但不能给反革命提升工资,且国家的人事政策,对反革命罪特别严厉,如胡的三级浮动工资,不能够按期转正,最后被撤销。(见证明材料5)合法侵害作为侵害性,仍有可责难性,特别是将反革命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违法第二次判决为诬陷他人罪,显属违法,由于此违法判决,又延长了胡二十多年经济损失,合法侵害=违法造成侵害,实质是一样的。
由于起点的不公平,过程中又再次造成不公平,因而造成显属不公平的报酬,20xx年胡退休前,仅608元的月工资,刚退休才688元,(见证明材料5)比正常工人退休金还少,所以要求国家弥补工资差额及福利待遇损失。
即胡的工资一直维持在最低水准上,胡做出贡献,担负高级职称应负责的工作量,但在经济上,却未多拿国家一分钱,不但经济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办发[20xx]6号文要求,在冤案平反后,要在经济上补偿,生活上妥善安置的要求,在平反后,应“恢复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应以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20xx年,胡已刑满释放5年,仍拿当时刑满释放时所定的工资36元(3级工工资),(见证明材料5-3)当时,同为南京林学院校友陈永天,在化工厂工资已为71元,差近一倍。(应当指出当时刑满释放时,按政策要求是同工同酬。因未按同工同酬原则,造成胡工资起点极不公平),且在工资普调中,因反革命罪,多次未能提升工资基数。
20xx年11月20日工资表,胡工资为57.8元,当时陈永天的基本工资为114.5元,也接近少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