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8)
20xx年元月10日工资表中,胡的工资为125元,当时陈永天的工资为243元,也接近少一倍。
20xx年7月份,山东海化魁星化工公司工资表显示,一名科长张建工资为1712.94元,而当时胡的工资是608元。(见证明材料5-4)
据此应按平均工资的一半给予胡补偿。
即每年补差1万元×30年=30万元
工资补偿的实质,胡春生因冤案,特别是八十年代的违法改判,造成胡是长期拿工人级别的工资,却为国家已作出一个技术干部或一个高级工程师的贡献,国家因此补偿给胡而已。
五、关于发给5.5年冤狱费等问题:
根据20xx年2月22日中办法[20xx]6号文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等精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损害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要求发给5.5年的冤狱费及要求补发:因反革命罪而剥夺5.5年的政治权利,及岐视性福利待遇的补发共11万元。
服刑只应剥夺人身自由,不应剥夺财产权利,胡春生一直不承认自己是反革命犯,一直不同意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原审法院多次来电函,确认其反革命犯,从而造成岐视性福利待遇。
2、胡是以反革命犯罪刑满释放的,工资仅是正常大学生的一半,严重影响退休金,故应重新计算退休金额及其补发等。南京原审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要求发给申诉费用及申诉期间医药费及岐视性费用共合计10万元。(见费用单据证明材料7)
七、房产问题(见附)
以上落实政策或国家赔(补)偿合计:
1、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工资补差30万元;
5、补发工资5.5年及岐视性福利待遇共11万元;
6、申诉费用及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岐视性的费用共计1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即要求国家政府法院落实政策或赔(补)偿281万元(不包括发回二间房产)。
以上赔偿完全是合理合法补偿,未受到一辈子如此折磨的人是不能理解上述国家赔偿的,胡宁不要这些补偿,也不要受到一辈子的荼毒,目前胡身体虚弱,特别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是上述赔偿弥补不了的。文革所造成的后遗症,恐怕再有比这更多的金钱也治不好目前残害疾病。
但如果疾病转为癌症或不治之症,胡将设立胡春生基金会,为文革受冤尚未平反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经费,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以回报社会对胡的援助支持帮助。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胡春生
20xx-6-6 17:36:22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