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6)

时间: 03-20 作者:李昊 栏目:申请书

7、根据医学专家建议用到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rt)电子束ct等医疗设施进行检查治疗。

②各种自用保“茨图觳槠餍

③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上述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必须由国家赔偿中支付。

8、根据医保规定,下述费用不在医保支付范围。

①器官或组织移植

②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疗法。

由于身体伤害所造成的上述费用应由国家赔(补)偿中支付。

9、要求国家赔(补)偿中支付,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下述费用,即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④膳食费

⑤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10、床位费标准

由于患有精神疾患,所以住院治疗床位必须是单间,此项费用虽有些破费,但对精神疾患大有补益。

11、由于三十五年造成的伤害,不是一种或几种中西药医疗能治好的,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中西医辩证治疗。

根据专家估计,中医药中必然有相当医保药品目录,不能报销的滋补性中药及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精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其它一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

12、考虑多年内医疗服务及医疗设备的胀价因素,这部分费用亦因在国家赔偿中有所反映,即增加医疗费用的系数。

上述费用100万元,因系刑讯逼供造成,要求原审法院一次性发给个人,彰显国家赔(补)偿或落实政策的人性化。

三、关于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由于35年的冤案及延长半年刑期,完全有社会因素引起,自身难以控制和摆脱,因长期心理冲突,而产生明显的心理症状特别是只要在山东省宁阳县,即联想起文革中,之不公正对待,而造成胡的紧张不安,过分担心,忧虑悲观,兴趣索然,身体表现为心慌、气短、出汗、脸发烧、四肢发抖、胃痛、恶心呕吐、烧灼感、部分不定的疼痛、沉重感、紧张感、肿胀感,经药物治疗效果不佳。

胡虽然主动求医,有强烈的摆脱痛苦的愿望,迫切要求医生给予帮助和治疗,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是原判已对胡春生造成伤害,八十年代未能平反,反而违法加重了判决,多次毫无根据地认定为原判所未有的诬陷罪,使胡一次又一次地陷于绝望之中,造成毁灭性的冲击,几乎成铁案。由此造成八八年出国及九十年代多次出国政审中的错误结论,给胡造成不可挽救的精神损失。

例如:20xx年10月,宁阳县化工厂报告泰安市化工公司,要求委派胡春生(时任技术科长)等5人赴法国、比利时验受生产关键设备,因胡的所谓不认罪而取消了出国资格。

一九九0年,宁阳县魁星化工公司(原宁阳县化工厂)与伊朗签订了一套生产设备与技术出口合同,总价值在1000万美元之巨,系当时化工部第二大出口项目。

该公司出国赴伊朗干部职工数十人次,伊朗工程指挥部,几乎全部工作人员,皆到过伊朗国家,唯独该部副总指挥之胡,一直因政审不合格,被剥夺了一次又一次的出国机会。

由于原审法院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冷嘲热讽及心灵打击,达到厌世的精神疾患,而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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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