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2)

时间: 03-20 作者:吴雄辉 栏目:申请书

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xx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晓波做到:

(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马培杰律师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附: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杨xx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三: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用)(1199字)

申请人:王文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11336055。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 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 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 从犯 和 自首 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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