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扣押申请书

时间: 03-20 作者:黄天行 栏目:申请书
解除扣押申请书一:解除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噢噢,男,汉族,34岁,系魏县人,身份证号:。。。。。。。。。。。现住:邯郸邯山区温情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

申请事项:解除冀367878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367878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367878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367878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367878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367878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噢噢

20xx-45-28


解除扣押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扣押申请书三:关于解除车辆扣押的申请书(639字)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我叫肖xx,男,汉族,现年26岁,永州市冷水滩人,身份证号为43110319870102xxxx,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刘家院组。

20xx年10月2日,我驾驶自己的湘x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与唐xx驾驶的属杨xx所有的湘ma29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冷水滩区往黄阳司xx路段发生了相撞事故,贵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以调查取证为由扣押了我的湘m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20xx年10月14日,贵单位出具了冷公交认字(20xx)第p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有关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贵单位组织了对事故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xx年4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彭xx、唐xx的向我和其他当事人索要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表明事故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由冷水滩区法院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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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