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4)

时间: 03-19 作者:罗春 栏目:申请书

(1)通知取回。出卖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买受人发出交回标的物的通知,其内容应向买受人说明违约的情形,合同中所有权保留之约定和交回标的物之期限、地点。出卖人应为通知而不为时,买受人享有回赎权,即买受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回赎标的物。

(2)强制取回。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取回通知后,买受人在指定期间既不支付价款,又不交回标的物的,出卖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交回。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出卖人可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查封或扣押标的物。

三、司法判例

1、例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xx)锦江执字第102号。(证明保留所有权的发电机组可以扣押)

成都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甲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一案,甲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公司购得一套发电机组,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甲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某公司保留对该发电机组的所有权。甲公司在支付部份货款后,对剩余的货款一直拖延不给。该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对该发电机组进行拍卖,被执行人同为甲公司的其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对此,法院不应当支持他们提出的参与分配的请求。因为某公司保留了对该发电机组的所有权,该发电机组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甲公司。《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限定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更应当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某公司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否则,合同法中,设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

2、以下案例证明已投入应用的发电机组都可以扣押,何况我们的只是备用

……20xx年4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凯立商城的发电机组等设施予以扣押。后因海南中院来函告知,该设施已被中院扣押在先,且进入评估、拍卖阶段。20xx年5月,我院解除对该发电机组等设施的扣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保留所有权的发电机组若以是申请人自己的财产为由,而不经法院直接由申请人自助采取措施扣回,一是不合法学原理;二是阻力肯定会比较大,搞不好会制造出其他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某区法院应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控制的、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该发电机组,这应该是合法的强制措施,也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轩同志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全市法院应……从执行案件管理、执行措施、工作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兑现率,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有效维护司法权威,……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意见的实际落实。

时值年关,申请人作为微利经营的民营企业,一向守法经营,依法办事,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费收入,解决了大批人口就业问题。300多名员工等待发放工资,上游供货商催促结清货款,50多万元对我们来说不异于天文数字,这是我们的救命钱、稳定钱!我们实在拖不起了,急需扣押该发电机组抵款!

恳请一中院对该扣押行为的可行性、合法性给予指示,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象我们这样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某区法院的辛苦执行,感谢一中院的依法监督指示!

十万火急盼复!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监督申请书三:执行异议监督申请书(3420字)

申请人范xx,男,20xx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县物资局职工,现住xx县xx镇供销社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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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