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申请书(2)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为盼。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5月8日
附:1、( 20xx)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20xx) 民三终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4、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申请人:朱xx,男,20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荷建集团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荷建集团。联系手机:13515302585
被申请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孙瑞镇小库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董事长。
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申请人朱茗与被申请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3月9日作出(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朱茗工程款358469.4元。
二、驳回原告朱茗对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贸广场项目部、被告吕国勇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用27000元,合计31750元由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xx年10月向邳州市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未执行过来一分财产,相反,申请人倒交给了涉案执行法官刘强5000元执行费,差旅费损失也不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在邳州市有大量的工程在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邳州市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为盼。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茗
20xx年5月8日
附:1、( 20xx)邳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20xx)徐民三终00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