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申请书(2)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