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寄养协议书

时间: 12-17 作者:刘慧芳 栏目:信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民政部(20XX)144号文《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甲方根据XXX同志的申请,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XXX进行了审查,认为XXX符合家庭寄养的条件,特与XXX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自愿接收弃婴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县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6.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7、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的履行。

(二)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二)甲方从20XX年3月21日认定乙方为寄养家庭。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五)家庭寄养经费列入低保范围,按民政部144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六)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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