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受聘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武汉市汉口江大路特一号竹叶山创业大厦6楼
联系人:肖小勇律师电话:13886180982、02782603525
传真:027-82639303电子邮件:xiaoyou298@126.com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肖小勇等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约事宜。
三、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解答法律咨询,预防纠纷的发生;
2、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应收帐款管理建议书等;
3、草拟、制订、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
4、参与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并可居中斡旋,促进共赢;
5、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解决方案;
6、对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应邀列席甲方的重大决策会议,并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8、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9、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0、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免费私人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二)、诉讼和仲裁事宜:
1、乙方办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万元的案件,按件收费元/件(外地办案除外),超过万元的案件另行支付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表:
争议标的
比例
10万至100万部分
1--2%
100万至500万部分
0.5--1%
500万以上部分
0.3--0.5%
2、外地办案特别约定:如涉及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对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万元的案件,甲方应当按元/件支付律师费用,超过万元的案件按本协议第三条(二)1条款标准执行。
(三)、专项代理事宜:
甲方拟改制、重组、发行股票或债券,在境内外上市;进行重大收购、兼并、控股等,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向法律意见书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并向乙方交纳专项法律顾问费。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尊重律师的知情权。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除特殊情况(如开庭、出差等),随叫随到,上门服务或者以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处理不需要上门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处理法律事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征得甲方同意安排其他律师暂时履行职务。
七、法律顾问费标准及支付:
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甲方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顾问事务不另行收取律师费用;甲方就第三条第二、三款所列的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时,依约定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的,双方应当另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优先予以办理。
3、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八、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经甲方同意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翻译费,复印费等;
3、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
(4)违反第四条第4-6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从生效之日起算。
十二、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达成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甲方:乙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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