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方(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受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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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此,在诚信、友好、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特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负责甲方的法律事务。甲方可指派专人协助顾问律师工作。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参与涉及甲方权利的重要经济活动,如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接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非诉讼活动及案件执行事宜;
(五)解答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每月参加甲方举办的专题清欠会议;每年参加甲方举办的职工培训,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题培训。
(六)办理甲方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火星委托事务进展情况的权利;
(三)负有向律师介绍本单位内外业务活动情况的义务;
(四)呈送律师阅览有关业务文件的义务;
(五)提供律师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并应积极配合工作;
(六)遇到法律事务应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并如实告知事实真相,提供情况及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七)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顾问费和代理费的义务。
第四条:顾问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实际情况,列席甲方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等。
第五条:顾问律师履行如下义务:
(一)顾问律师必须克尽职守,积极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甲方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优先于非顾问单位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六)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顾问律师每星期不得少于一次到甲方办公。甲方如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顾问律师应尽量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顾问律师如出差、开庭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甲方处,应告知甲方原委,安排其他律师代为处理。
第七条、甲方聘请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
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合同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如继续聘请的,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付给乙方年法律顾问费 元;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年费的xx﹪,余款年度终末时一次性结清。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及执行事项,甲方按国家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另行签订合同。 律师办理事务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和到外地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实报实销,甲方及时报销和支付。
第九条、律师办理的案件,在不降底甲方案款标的额的情况下,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自愿按 %的比例给付顾问律师,作为奖励。 乙方收取甲方的顾问费、代理费和奖励,均应按国家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条、顾问律师不得作甲方所属职工的代理人,参与甲方和所属职工发生的纠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须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所属职工个人之间以及职工本身、家庭和其他纠纷,不属于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信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双方应真诚相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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