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顾问协议书

时间: 12-16 作者:张羽 栏目:信函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称甲方)委托北京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代办税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依照履行。

一、服务事项或内容:

1、常年财务、税务顾问服务。

2、专项税务筹划。

3、代理内部审计。

二、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派出的税务代理人员在代理工作中,应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依法据实办事,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双方约定的代理业务。

3、乙方派出的税务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接触到甲方生产、技术和经营等方面有关机密的情况,要做到严守秘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派出的税务代理人员真实地提供有关代办事项的各种资料、数据、情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出的税务代理人员,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对乙方派出的代理人员的工作持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导致违反税收法规,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均由甲方负责缴纳。

(二)因乙方派出的税务代理人越权代理及代理行为违法,代理后又未得到甲方追认,导致违反税法规定,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先行缴纳,甲方因此受到滞纳金和罚款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乙方负责赔偿。

四、结算方式:甲方须按照有关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办法,于签订协议之日向乙方支付税务代理服务费,金额总计。

五、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年月日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补充修改或变更。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交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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