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聘方案(8)

时间: 09-09 作者:刘宇轩 栏目:方案

3月26日推荐小组召开会议,审核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根据本年度本单位可使用中、高级职数,完成中、高级职务的等额推荐。

3月27日推荐人选须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3天(不含节假日)。

4月1日无异议,将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人事科。

七、其他

本工作办法由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小组负责制订、解释和实施。


方案五:佳木斯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方案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就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包括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进行。要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过程公开透明。同时,继续严格执行评审公示制度,继续坚持职称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

三、评审等级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中(小)学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四、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规定条件,可按照申报程序,自愿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同时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单位推荐。

单位要成立以一线教师为主,相关行政人员参加的中小学教师评聘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任现职以来的师德师风、业绩成果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核,经集体研究,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当年度申报岗位空额的110%比例推荐参评人员(其中,岗位空额少于5人的学校等额推荐参评人员),未完成岗位设置、超岗位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

(三)主管部门资格审查。

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审查程序

市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分别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县(区)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由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2.一级教师审查程序

市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由市教育局审查;县(区)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分别由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3.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审查程序

市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由市教育局审查;县(区)教育局所属单位推荐人员,由县(区)教育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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