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聘方案(9)
时间: 09-09
作者:刘宇轩
栏目:方案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分别由省、市、县(区)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其中,省里负责组建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市里负责组建一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县(区)负责组建二、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由11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名或以上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开展评审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需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核准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
五、聘用程序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xx】15号)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编制岗位说明书;
(2)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核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6)组织实施。
(二)审批程序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县、区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要求
(1)聘用人员应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的、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2)各单位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专业技术二级的岗位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4)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需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