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6)
时间: 09-05
作者:何燕
栏目:方案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任务
(一)审计对象:区直属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财务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干部。
(二)审计任务:从20xx年开始,在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同时,对任现职满二年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等党政领导干部(含办事处),以及任期较长、单位规模较大、掌管资金较多和因其他情况需要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首先安排任现职连续五年以上的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三名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三、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关注干部的行政效果
1、任期内所在单位或地方经济发展状况。
2、任期内所在单位或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
3、任期内对经济指标的贡献程度。
(二)关注干部的行政能力
1、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的决策程序、执行能力、效益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4、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关注个人廉政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每年由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下发委托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机关依照委托审计通知书要求,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列入年度计划。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纪检、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并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四)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的准则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高效实施审计。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准确划分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机关及时向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五、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组织部门要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评、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监督、教育、保护干部的主要材料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公告或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