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7)

时间: 09-23 作者:胡美兰 栏目:方案

(五)依据《洞头县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洞政发〔2008〕64号规定。一般行政过错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依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发〔2008〕35号规定。在“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中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纪〔2012〕60号)规定。当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其分管领导给予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向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给予“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问题个人”的当事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连续两次或多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向其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或建议组织处理;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八)依据《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凡在落实“五个凡是”工作中存在对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慢、拖、瞒”行为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单位违反规定,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处理;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九)依据《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2010]22号规定。对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违反“四条禁令”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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