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方案(3)

时间: 04-09 作者:陈文样 栏目:方案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成交金额;

(四)供应商质疑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询价采购结果公布期间,受到供应商质疑且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可在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暂缓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询价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询价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违规责任,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开发设计网上询价管理系统,保证网上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并确保网络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制定网上询价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网上询价采购操作程序,在自愿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网上询价采购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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